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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黨的二十ㄧ項司法改革方案

一、追查弊案、平反冤案

弊案與冤案是一體的兩面,有弊案就一定有人受冤,有冤案就一定有人舞弊,追查弊案就等於平反冤案,但追查弊案通常是針對公務員特別是高官為嚴懲對象,而平反冤案則通常是針對平民百姓為維權對象。

除國防外交兩岸事項及偵查中尚未終結的案件必須保守機密者外,一律解封開密,至少追查:

  1. 蔡英文論文門案;

  2. 1450網軍側翼與科技數位部貪腐案;

  3. 新冠肺炎之防疫弊案與高端疫苗弊案;

  4. 2020年總統選舉817萬票案;

  5. 兆豐金案;

  6. 高雄氣爆案;

  7. 台南88會館案;

  8. 2022年屏東縣長選舉案。

二、法庭直播

法官準時開庭及對法庭內人員態度的改善得以確保。法官指揮訴訟的公平公正原則與公開性、合法性得以落實。全民監督法院,普及法治教育。

 

三、推行陪審制

    1.廢除刑事國民法官制,改採陪審制,擴大陪審範圍:

    2.民事選舉訴訟、國家賠償訴訟、損害賠償訴訟,均適用陪審制;

    3.法官、檢察官及10職等公務員的懲戒淘汰,適用陪審制。

 

四、廢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

破除有權無責現象,以建立權責相符的司法。

 

五、廢除司法院、大法官及憲法法庭、懲戒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改設單一的最高法院置大法官9人或11人行使最高終審審判權,以統一審判權。

 

六、部分法官民選

由人民選舉法官,建立法官的任期制,讓人民得以監督法官。

 

七、廢除訴願與行政訴訟制度

裁撤各級行政法院及全國各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所有行政訴訟,無需訴願,改由普通法院直接審理,民事與行政一元化。

八、所有公務員的懲戒處分與公法上的賠償請求權均廢除時效制度以建立有責必罰、有錯必賠,不得以時效抗辯的公務體系。

九、修改法官法,增訂檢察官法

檢察官重新定位為政府行政官,成為各級國家及地方自治機關的代理人,以維護公益,嚴格規範法官檢察官的懲戒含淘汰機制,以建立權責相符的司法檢察體系。

十、制定證據法

建立一套適用所有訴訟的證據法及證據法則,以防止濫用或誤用自由心證與權衡原則。

十一、建構律師對事實的證據調查權

以符合與檢察官間的武器平等、公平審判原則,及促進訴訟效率及事實真相的及早發現,實現律師的辯護權與被告的防禦權、原告的訴追權。

 

 

 

十二、全部檢察長民選

除可建立一個權責相符的檢察體系外,檢察長採任期制,讓人民的監督得以落實。

十三、廢除第二審之高等檢察署及各地分署暨所有主任檢察官編制

以地區檢察署含括一二審,讓資深檢察官得以繼續在地區檢察署辦案以強化偵查與公訴能力,並得防止為昇遷造成的人事傾軋與關說弊端。

 

十四、廢除偵查庭,檢察官除重大特定案件外,不再負責偵查

檢察官不該如現制負責所有偵查作為,偵查行動主要應責由警方為之,檢察官主要職責應在法庭上實行公訴,現制偵查庭不應繼續存在。

 

十五、所有強制處分權均應統由法院為之

目前尚有一些強制處分權係由檢察官甚或其他行政機關如税捐機關可以行使,有違憲侵害人民基本權,及限縮法院的審理權限。

 

十六、廢除非常上訴制度,回歸刑事再審處理

非常上訴現由檢察總長獨攬,應廢除後改由刑事再審,人民均得為之。

 

十七、在台北、台中、高雄三地區檢察署設特偵,廢法務部廉政署

特偵組負責偵辦重大特定案件,而不宜僅在最高檢察署,以符合公訴體制,而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實屬疊床架屋,且易互相推諉爭功。

 

十八、民事及現之行政訴訟再審應修訂比照刑事再審

應廢除知悉30日及5年期間之限制,而所有新事實新證據,不論在判決確定前或後產生者,一律准予再審。

 

十九、刑事一審起訴案件除被告認罪外,一律採起訴狀一本,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應開示所有證據

採起訴狀一本即卷證不併送,以避免法官預斷未審先判,為公平審判及被告防禦權、律師辯護權之需,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應開示所有證據,否則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應負民刑事責任及行政懲戒責任。

十九、放寬法官檢察官迴避制度的迴避事由

現行迴避事由過嚴,有違公平審判原則,致迴避制度幾成具文,並形成官官相護的司法惡例。

 

二十、廢除一切因業務個案所生的業績獎金或查案獎金

以免執法人員為此等獎金造成冤錯假案之冤民叢生。

二十一、廢除一切因業務個案所生的業績獎金或查案獎金

以免執法人員為此等獎金造成冤錯假案之冤民叢生。

司法改革黨的二十ㄧ項主要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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